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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批捕两起涉及疫情防控物资诈骗案件

    2020-08-14

    自从疫情发生以来,口罩一下子成为了人们生活的必备品,这也让一些不法分子活动了心思,开拓了“财路”。

    2020年2月26日,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两起盘山县公安局提请的口罩诈骗案件。

    案情1:嫌疑人何某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在没有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进货渠道的情况下,在网上下载关于口罩各种类型、款式的存货、发货图片转发在自己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中,让他人误以为自己有口罩进货渠道。同时,何某还请求他人转发其发布口罩的消息,进而招揽更多顾客。顾客添加何某后,何某向对方发送口罩的款式图片、发货图片,双方谈妥价格,顾客会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全款给何某。何某在收到货款后拒不发货,如果有顾客催货,何某就在网上下载快递单号发给对方,拖延时间。多次作案后,何某便将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手机卡销毁,企图躲避处罚,后被盘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2020年4月1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2:2020年2月4日被害人高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想要购买口罩,后嫌疑人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谎称能联系海南的厂家发货,商定价格后,被害人使用微信支付全款。之后齐某通过海南微商发出内容是面膜的快递,并将快递单号发送给被害人,被害人查询后发现不是口罩便报案,后嫌疑人齐某被盘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于2020年4月1日被我院依法批准逮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疫情之下,举国上下,众志成城,对于利用涉疫物资进行诈骗的行为,我院必出重拳,依法、快速处理。同时我院提醒广大市民,微信是网络社交工具,眼见不一定为实,购买口罩务必通过正规平台和药店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