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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2020年11月20日,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会,此次听证会由检察长薛建胜主持、案件承办人副检察长车慧娟、律师代表、市调研员、群众代表、申诉人以及代理人、控申科全体人员等参与本次听证会。
听证会上,听证会主持人薛建胜向参会人员阐述了召开此次听证会的意义,案件承办人车慧娟介绍了本次案件的基本案情,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以及处理意见进行了详细说明。最后,经评议听证员代表们一致同意对吴某某刑事申诉案件不予支持决定。
案情介绍
1999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在盘锦火车站前租乘残疾人吴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去陈家乡,当行至盘山县陈家乡四家子村时,被告人王某某不但不付车费,反而向吴某某要钱,吴某某不给,被告人王某某便用拳头将吴某某打倒在车下,并骑在吴某某身上,将吴某某左上衣兜内人民币93元翻走,后用砖头把吴某某打晕,将吴某某的三轮摩托车骑至盘山县高升镇一修理部修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吴某某被打伤,经盘锦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正是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次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的初心,这不仅可以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深化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更有利于增加检察办案的透明度,实现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未来,我院更要注重在细节上下功夫,真正做到求极致。不只是办案结果、办案程序、办案过程体现公平正义,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更要多换位思考,从细节处替案件当事人着想,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