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盘山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吸食毒品被撤销缓刑案件。
盘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在社区矫正巡查工作中发现: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的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因吸毒被治安处罚。获取线索后员额检察官积极开展调查工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检察官先后调取了该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及工作档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卷宗,讯问了社区矫正对象,经查:该社区矫正对象因故意伤害(重伤)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内,该社区矫正对象伙同另外两名吸毒人员一起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罚款5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盘山县人民检察院经研究认为该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顾疫情防控要求,伙同他人吸食毒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符合撤销缓刑条件,决定向盘山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盘山县司法局收到检察机关意见书后,同意检察机关意见,及时向原判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现经原判法院裁定撤销该社区矫正对象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决刑期。
缓刑是对缓刑对象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对象本应倍加珍惜,在执行机关的监管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但总有少数人罔顾法律,结伙吸毒,等待他们的将是在监狱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