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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群众办实事丨盘山县检察院成功促成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刑事和解

    2023-08-03

    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精神,盘山县检察院坚持把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作为履职办案的重要任务,近日,成功促使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切实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2023年5月11日13时许,在辽宁省盘山县石新镇赵木村某瓜棚内,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才某某因收香瓜一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朱某某使用拳脚殴打才某某的面部、头部、上半身、左侧胸肋部等位置,经盘锦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才某某损伤程度为胸部损伤,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3年6月20日,该起案件移送至盘山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案件后,积极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案件发生的过程及原因,考虑本案系生活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若简单地“一诉了之”,不仅难以解决双方争议纠纷,也可能导致两家人的矛盾继续升级。为使矛盾纠纷真正实现诉源治理,承办检察官多次找到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一方面深入宣讲法律知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另一方面通过鲜活的案例阐释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的积极法律效果,帮助犯罪嫌疑人打消思想顾虑,引导其主动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同时耐心与被害人沟通,从情、理、法等方面耐心协调,为被害人解开心结。

    检察机关就本案牵头召开了听证会议,侦查机关承办人、双方当事人及近亲属、村委员委员参加会议。在副检察长陈斌的主持下,承办检察官王颖引导双方充分发表意见,设身处地疏导情绪,耐心细致释法说理,最终说服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赔礼道歉,当场赔付被害人9.5万元。经调解,被害人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朱某某也因没有逮捕必要性被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盘山县检察院始终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精神,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切实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办案全过程,避免矛盾升级,减少社会对抗,促进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